
为什么我国不实行判例制?
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不仅由于我国的国情不适合判例法制度的生长,而且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与英美判例法制度所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制度不同。 英美判例法制度所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是法官阶层。判例法实际上是由法官创造并推行的法律。法官的这种作用则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成文法制度下,我国现阶段类似案件不同处理的现象的确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不利于增进法律的权威。但这是由于我们法院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很多疑难案件无参照可行,加上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风俗各不同,产生不同的判决在所难免。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 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由于中西两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判例法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因而,如果我国采用判例法制度,势必妨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原因。
二) 中国不存在与判例法相适应的文化历史积淀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存在少说也有近十个世纪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形成了与判例法相适应的丰厚的历史积淀,如对先例的忠诚、对法官的信赖、对法治的追求等。
我个人的一点点小小看法,中国实行共产主义,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如果实行判例法律制度,那么和宪法冲突了。一边说着权力来自人民,法律由人民制度。一边实行判例法律制度好像不适合。 =。
我国民法学界对是否应当实行判例法制度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能全面涵盖民法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而判例法制度则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并灵活应对新情况,因此建议我国实行判例法制度。
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成文法成文法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以文字形式颁布的法律,是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可以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3)其他形式 视听资料,就是行为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地资料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3、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4、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不得相抵触。(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了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5、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用于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判例与判例法是什么关系?
1、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成文法)相对应的以判例为基础, 以遵循先例为原则的法律体系。我想这足够精练的概括了判例法。通俗的来讲,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2、性质不同。则例不具有判例法性质的原因是判例与判例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有时人们混同使用这两个概念,判例体现、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渊源上称之为判例法。
3、判例法是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形成判例后可产生法律效力,及对后来类似判例的约束功能。判例制度是一个制度,并不一定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等专家立法国家也有判例制度,但并不是像普通法系那样任意。
4、判例,实质上是法院先前的判决由于其法律效力而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依据,尤其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中占据重要地位。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将判例视为正式法律渊源,而英美则以判例法为主导,国际私法规范也多通过判例形式体现。
5、判例,是案例的一种。司法、监察以及行政执法等机关所立案查处的案件的范例,统称为案例。其中,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判决的范例即判例。判例,根据其在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参考判例和判例法,前者只具有参考借鉴作用,后者不仅具有参考借鉴作用,而且具有法律效力。
6、所谓判例、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案例法与判例法的区别
1、我国指导性案例和普通法上的判例法区别为:引用不同、判断不同、约束力不同。引用不同 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不能像普通法一样直接引用在判决书里,作为裁判的依据。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普通法上的判例法能直接引用在判决书里,作为裁判的依据。
2、所谓判例、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3、判例法和成文法是两大主要的法律渊源,它们在不同法系中占据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判例法,又称为案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决,这些判决对未来类似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意义。它在普通法法系中尤为重要,能有效填补成文法的空白,对法律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4、案例法一般指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又称个案研究法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的教育实践,逐渐发展今天的“案例分析法”。
5、判例就是判决的案例或案件,判例法指的并不是作为判例的整个判决,而是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判例法的核心是遵循先例原则。
判例法和判例制度的区别
1、判例法是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形成判例后可产生法律效力,及对后来类似判例的约束功能。判例制度是一个制度,并不一定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等专家立法国家也有判例制度,但并不是像普通法系那样任意。
2、判例,根据其在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参考判例和判例法,前者只具有参考借鉴作用,后者不仅具有参考借鉴作用,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凡赋予判例法律效力的国家,在运用判例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体系,即判例法制度。
3、按照法律制定的主体区分 判例法(Case Law):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是法官造法,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创造规则。判例法制度中,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这就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
则例为什么不具有判例法性质
性质不同。则例不具有判例法性质的原因是判例与判例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有时人们混同使用这两个概念,判例体现、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渊源上称之为判例法。
例之盛行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使得法律难以适应,再加上有些朝代开国君主所定法律后继者不得修改。律文的固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为例的盛行提供了条件。[131]。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例、诰、令、条例、则例、会典等;特别是经常以奏准的例来补充律文的不足[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