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化妆品在广告中会使用“丰乳”的说法,配文也是使用之后可以使其变大等效果图,是否可以这样宣传呢?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某公司销售“欧丽源美乳霜”产品,该产品系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为美乳类。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公司发布了含有“丰乳”等虚假内容的广告。经查,产品具有美乳功效,但“丰乳”属于虚假宣传,最终罚款10000元。
美乳化妆品是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规定的一类特殊用途化妆品,2025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删除了“美乳”功效,并对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丰乳”是否属于“有助于乳房健美”?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丰乳”显然超出了现行化妆品的概念范围。执法机关同样认为,美乳是指对人体乳房表面起到美化作用,而“丰乳”是对人体乳房内在的修复和再塑,“美乳”和“丰乳”有着本质不同。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在旧规定实施前已经注册用于美乳的化妆品直接宣传美乳即可,不能过分夸大宣传为丰乳。此外,还需要注意5年的时间限制,超过5年后,不可再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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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东律师介绍
杨伟东,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一级律师,上海市东方大律师,现任上海律协企业合规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复旦大学硕士生实务导师。擅长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类金融合规、商业标识及广告合规、知识产权和供应链合规。曾受托对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资管、P2P、虚拟货币、非法金融交易所、私募基金、金融担保、融资租赁、保理、小贷和典当行业等进行数年的合规检查和指导,获聘为上海市金融办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受聘为多家国际公司和零售集团公司提供商业标签合规和广告合规服务,系中国为数不多的商业标识合规专业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