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吴女士在柳州一美容院洗脸时,听说做医美项目“面部提升”可以年轻20岁,就跟着柳州一美容院老板去南宁。在花费了3.68万元之后,吴女士觉得川字纹还在,眼袋也没有效果,跟之前没什么区别。吴女士觉得自己被坑了,拨打今报热线反映此事。
消费者:
花了3.68万做脸
术后觉得没效果
吴女士说,今年6月24日,她在柳州市华达苑沿街的“丽雨特色美容”做项目,一名叫乐乐的推销员在宣传只需花费29.9元,就可以做两次“脸部提升”的美容项目。吴女士觉得价格可以,便花钱参与体验。体验期间,在乐乐和美容院老板娘的推销下,吴女士又花了2969元购买项目。对方告诉她,项目需要到南宁市的广西艾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去做。
6月30日,美容院老板娘刘女士带着吴女士前往南宁,来到广西艾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吴女士说,到了该公司后,公司的一位明星设计师给其面诊,建议其做上眼提眉综合:去皮+提肌+悬吊,下眼袋综合:去皮+提肌+悬吊,赠送川字纹饱满+抬头纹+下颌线收紧,总共费用36800元。
吴女士称,当时因自己身上只有26800元,钱不够就说不做了。但丽雨特色美容老板娘刘女士、广西艾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明星设计师说做这个项目如何如何好,可以年轻20岁,还称眼部皮肤可以全部换光滑稚嫩的新皮肤,提升眼部肌肉,消除眼袋,并且川字纹抬头纹全部消除,下颌肌肉收紧不下垂。
两人极力劝说,刘女士还主动说帮吴垫10000元。“我被她俩洗脑诱导后同意做此项目。”吴女士说,当时手术是半麻的,大概做了两个小时,她都是昏沉状态。
在南宁做完美容项目回到柳州后,其身体严重不适,上吐下泻,头昏眼花,到医院门诊打针吃药,才有所好转。
更令她郁闷的是,项目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眼部皮肤没有变得光滑稚嫩,眼部肌肉没有任何提升,两眼眼袋没有任何消除,川字纹,抬头纹依然存在,下颌肌肉没有任何收紧,仍然下垂。
术前术后对比图
吴女士认为,柳州“丽雨特色美容”经营者刘女士、广西艾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明星设计师通过虚假陈述,夸大宣传治疗效果,诱导欺诈其消费,构成消费欺诈。要求“丽雨特色美容”、广西艾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三倍赔偿其损失和术后治疗费。
美容院:
钱是南宁那边收的
营业场所系正常宣传
7月30日下午,记者来到“丽雨特色美容”店面,见到了店面老板娘刘女士。刘女士说,当时推销员来店面做活动推销,是吴女士自己主动咨询的,并索要了一张29.9元两次的“脸部提升”体验卡。在做项目的过程中,推销员给她介绍2969元的项目,她自己愿意做,就交钱了。
“我这里是营业场所,我犯什么法了?那她愿意交钱给推销员,交钱给医美公司,那是她的问题。”
对于吴女士称是刘女士主动垫付10000元的说法,刘女士表示并非其主动垫付,而是吴女士向她借钱做的手术。
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对于吴女士提出的效果不好,要求三倍赔偿的问题,刘女士说钱是南宁那边的美容公司收费,她没收一分钱,但她可以带吴女士再次去南宁,找对方公司协商解决。
当被问到其经营的美容院,跟广西艾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时,刘女士称不方便回答。
8月4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广西艾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前台服务电话,均无人接听。
8月6日,记者再次拨打广西艾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前台服务电话,对方接通后,听说来电方是柳州,立马挂断电话。
律师:
消费者消费要有取证意识
可举证商家所说的效果承诺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王一辰律师认为,吴女士可以举证商家所说的效果承诺,证实商家存在诱导其消费的行为。如果吴女士认为美容机构隐瞒了客观情况,有可能涉及消费欺诈,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进行三倍赔偿。如果消费者身体受到损害,还可以主张医药费、误工费等其他支出的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
如吴女士认为“丽雨特色美容”老板娘刘女士进行了虚假宣传,可搜集提供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刘女士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吴女士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据了解,吴女士已报警,并已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来源: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