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热闹的舞台上,两位相声演员🎭️正在表演。一位演员🎭️提到晚上去嫂子家的情节,还没来得及让捧哏的演员🎭️接话,台下观众便忍不住哄然大笑。然而,捧哏的演员🎭️却面露疑惑,不解观众为何发笑。从这一幕看,虽然“拍门三声响”这个包袱在相声中是常见的,却意外引发了中国年轻观众的特别反应。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引发众多讨论的武汉大学图书馆事件。关于这件事件,网络上已充斥着各种声音。在这里,我们不打算去追溯事件的细节,而是直接探讨判决书中所阐述的事实。
在法院的判决中,首先描述了“原告自称发现桌面晃动”。接下来的事件也与此有关。然而,判决书对此桌子晃动的细节却没有交代清楚,也无法确定这是否能与相声段子中的笑点相提并论。但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后续拍摄的五张照片,或许都与这次桌子晃动有些关联。
在裁定被告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时,法院显然忽略了桌子晃动这一事实,认为该行为并非针对原告个体,而是一般性的行为。可殊不知,正是由于桌子的晃动,原告才感知到了被告的行为,而图书馆的其他人之所以没有察觉,恰恰是因为他们的桌子并未晃动。
回想以前,当某个案件的判决书公开时,网民们总是热衷于寻找其中的瑕疵,而对于武汉大学图书馆事件,似乎没有多少人提出质疑。例如,判决书中提到被告一方既求医又购药,然而一个关键点却被忽略:这些药是否确实是为被告所购?若是由第三方为第四方购买,如何证明药物是专门针对被告的呢?
即便这些求医和购药的行为是为了被告,但这些证据与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又如何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确实处于病痛之中呢?法院简单裁决挠痒这一行为,然而,即使那时确实是痒,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的行为。
在法院的认定中,被告的手部动作并不能明确归类为自慰行为,难道一定要像某些网民所认为的那样,自慰行为中必须得有握的姿势吗?摩擦、抓挠甚至暴露都可视为自慰的方式,为什么非要按照某种固定的理解来解释?
这一判决存在诸多漏洞,甚至有人指出原告的律师服务不力,原告作为一名学生,可能无力聘请优秀的律师。
如果抛开网上的争议,单纯想象当时的场景:一名男生与一名女生坐在小桌子对面,女生感知到桌子在晃动,这样的自习环境,如何能好好专注于学习呢?就算被告确实发病而挠痒痒,他难道不知道对面还有一位女孩?
春秋时期,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到“善为士者”的一条是“如畏四邻”。究竟是为四邻的什么而感到畏惧?这其实是在强调:一个有修养的人应顾及他人的情绪,以免打扰周围的人。
然而现今社会,似乎很少有人愿意照顾周围人的感受。在公共场合喧哗,大声干扰他人的行为,诸如在火车上踢前排座椅、在小区内随意养犬、深夜骚扰邻居的情况屡见不鲜。
即便被告当时真的有身体上的不适而挠痒,也表明其缺乏修养,没有善待他人的感受,最终导致了双方在这起事件中的不幸与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