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报酬应为日工资300% 员工获赔2.9万。吕某是北京一家节能环保公司的员工,根据其工作年限,自2025年起他每年应享有10天年假。然而,在2025年他只休了4天年假,而2025年则完全没有休假。2022年8月离职后,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他在职期间未休年假的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吕某2025年和2025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共计2.9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甚至可以跨年度安排。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并且得到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安排年假。对于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