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吴某某与女同事白某某发生关系后,以持有隐私视频相威胁,向对方索要现金和香烟。近日,青海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件,认定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某与白某某曾是同事,两人在2022年发生过性行为。之后,吴某某离开格尔木市前往外地打工。2025年3月7日,吴某某虚构二手车贩的身份联系白某某,以公开车内行车记录仪拍摄的隐私视频为威胁,向白某某索要财物。
同年3月9日,白某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准备了30000元人民币及四条价值2540元的香烟,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在交付财物时,吴某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吴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刑,在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