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灯具是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的,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然而,个别车主为了“快速通行”,竟然私自安装标志灯具和标识,结果面临拆除和罚款的处罚。
7月4日,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日常视频巡查中发现,在市人民医院附近有一辆“非急救转运车”存在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嫌疑。随后,当事人黎某被传唤至交警直属一大队接受调查。经查,该车进气格栅、后车门上装有蓝色灯具,开启驾驶室内的操作开关后,灯具有爆闪灯光射出;引擎盖、车顶及后门上粘贴有“十”字标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车属于某医疗护送服务有限公司,并非特种车辆,未取得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公司法人兼驾驶人黎某表示,安装这些标识灯具是为了在行驶过程中得到礼让,方便快速通行。最终,民警责令其立即拆除非法安装和粘贴的灯具和标识,将车辆恢复原样,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或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类似标志图案、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救护车是抢救生命的重要工具,假冒救护车会干扰正常的医疗救援秩序,延误真正需要急救的患者得到及时救治。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