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一名入职四年的收费员小林因拿走公司两瓶洗手液用于清洗自家小车被公司开除。小林及其律师认为,公司因价值不足10元的洗手液将其认定为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欠妥,且在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后仍加重处罚不当。
小林于2025年10月10日入职广西某投资集团玉林公司担任收费员。2024年6月,公司发现食堂门口洗手台的洗手液多次丢失。经调查,6月21日和6月30日,小林两次私拿洗手液清洗自己的小车,并将剩余洗手液留在车内未归还。
玉林公司随后约谈小林,小林承认了私拿行为并归还剩余洗手液,但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担心这会加快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7月,公司取消了小林当月的月度绩效工资。同年11月起,公司多次通知小林补签《谈话记录》和《谈话录音音频》,但小林均拒绝签字。最终,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在同年12月18日向小林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并当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2025年1月,小林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经济赔偿金3.75万余元,并索赔2024年年终绩效工资2.17万余元及2024年12月工资2500元。仲裁委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随后,小林上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同样驳回所有诉讼请求,认为小林的行为虽涉及财物价值较小,但违背了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
目前,小林的代理律师表示正在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