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车主杜虎向媒体反映,他购买的一辆半挂货车在2025年2月因运煤超限被瓜州县桥湾超限站查扣。杜虎称,与他有经济纠纷的李某先后两次将车辆“冒领”。
杜虎介绍,他与李某存在借贷纠纷。第一次李某将车“冒领”后,因车上的煤炭少了,双方发生冲突,警方建议诉讼。诉讼期间,车辆放在超限站。2022年3月,车辆发生自燃。之后,李某名下公司派人持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再次将车拖走。
2025年5月30日,瓜州县交通运输局就杜虎的信访事项给出书面答复,认为根据一审判决书表述,执法人员将车辆及车内装载的煤炭交付嘉峪关鑫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妥,不存在车辆被冒领的行为。该局建议杜虎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证实其为车辆和所载煤炭的所有权人,并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杜虎认为,酒泉中院二审生效裁定证明,车辆并非登记在李某的代理货运部或商贸公司名下,却被李某派人持未生效的一审裁定将车领走,超限站明显有错。他还指出,二审生效裁定载明购车方是杜虎,但交通局却不认可,属于推诿。
目前,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已介入此事,并向杜虎了解了事件详情。然而,截至7月18日,今日霍州致电瓜州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及李某均未得到回应。
杜虎是甘肃金塔县人,2025年10月与李某商定购买车辆共同经营运输业务。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杜虎61万元,杜虎随后购得10辆牵引车及挂车。购车后,杜虎将8辆牵引车过户到李某的商贸公司和运输代理部名下,用于抵押。晋K6259X(晋KA725挂)及晋M85754则挂靠在山西的运输公司名下。此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在一审中,李某主张他是委托杜虎购车,而杜虎则称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杜虎表示,李某并未委托他购车,双方口头协商,车辆必须落户到李某的公司用于抵押,在借款还清前,所购车辆为李某的物流公司拉货,每拉一车货物扣除500元运费抵顶借款。截至诉讼,已从运费中扣除借款6万元。在此期间,李某扣押多辆车,超限站查扣一辆牵引车及挂车。
2025年2月28日,晋K6259X(晋KA725挂)被查扣,经检测超限16.6吨,应予处罚8000元。因当时司机弃车逃逸,超限站无法联系到车辆所有人,案件搁置。同年6月11日,李某的商贸公司人员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后,将车开离超限站。杜虎得知后前往超限站处理车辆违法问题,超限站遂联系商贸公司将车及随车货物开回超限站。
2025年7月26日,杜虎将处理超限的8000元转给李某的商贸公司工作人员,但李某仍不让杜虎将车辆开走,双方在超限站内发生纠纷,警方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后,车辆暂放在桥湾超限站。
2025年12月7日,金塔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同时驳回杜虎的反诉。一审裁定错误地认定案涉车辆均登记在李某的货运代理部及商贸公司名下。李某、杜虎均不服,上诉至酒泉中院。2022年3月25日,酒泉中院查明案涉车辆均未登记在李某名下,且机动车交易协议载明购车方是杜虎,维持了一审裁定结果。
2022年3月21日,停放在超限站的晋K6259X(晋KA725挂)装载的煤炭自燃起火。3月23日,李某的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持一审判决书前来处理事故车辆。瓜州县交通运输局信访答复称,根据一审判决书表述,该车辆明确登记在货运代理部及商贸公司名下,商贸公司工作人员经请示派出所同意后,将车辆拖走。
杜虎认为,商贸公司人员领取被扣车辆时所持裁定书并非生效文书,超限站没有核实清楚便将车辆让该商贸公司拖走属于失职。杜虎多次反映其车辆被冒领一事,要求超限站给予赔偿。瓜州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0月31日及2025年5月30日两次作出书面答复,均否认车辆被人冒领,理由均为领车人持有金塔县法院一审裁定。
2025年2月10日,杜虎到瓜州县交通运输局咨询关于其车辆、车内煤炭及停运期间损失等赔偿问题。该局建议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依法解决。2月24日及3月19日,瓜州县交通运输局多次邀请相关部门讨论杜虎反映的问题,鉴于车辆和车内装载的煤炭的所有权无法认定,建议杜虎通过诉讼解决赔偿事宜。
杜虎认为,酒泉中院二审生效裁定证明,车辆并非登记在李某的代理货运部或商贸公司名下,却被李某派人持未生效的一审裁定将车领走,超限站明显有错。之后,杜虎又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7月2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已介入此事,向杜虎了解了事件原委,截至目前尚未给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