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掌控离岸公司,遗产争夺或早有布局? 信托与遗嘱之争加剧!7月21日,查询得知娃哈哈争产案第二被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唯一董事为宗馥莉。该决议及同意任职书最后存档的日期为2024年3月7日。
民商法专家杨祥表示,离岸信托架构在跨境传承中通常位于最上层,通过信托全资持有的第一层BVI公司,再持有开曼或香港等地的公司。这种长链条持股架构中,信托受托人通常仅控制直接以信托名义开立的账户和第一层BVI公司,不会干预下面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杨祥推测,宗馥莉控制的建浩公司可能属于距离离岸信托较远的底层公司,且她担任了该公司的董事或相关控制人角色。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传票显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为本案第二被告。法院发布的临时禁止令涉及汇丰账户,要求宗馥莉和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不得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处置、处理或减少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价值,也不得处置或减少自2024年2月2日以来至禁令送达期间存于汇丰账户内的替代财产或可追索收益。
宗庆后设立的信托是否生效以及遗嘱与信托发生冲突时以何者为准是本案焦点问题。德林咨询副总裁李燦指出,除非能提供有效的书面信托契约等法定证明文件来证实信托关系的存在及其对相关资产的约束力,否则该信托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或不被认可。在缺乏法定信托文件的情况下,遗嘱继承通常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执行力。
一般而言,信托的设立须满足意图确定性、标的确定性和受益人确定性三项要求,任何一项未能满足则信托无效。根据市场流传的信息,该信托以邮件及口头形式指示要求设立。李燦认为,香港法院在认定信托效力时遵循英国普通法先例,口头信托在普通法下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证明资金流向必须与设立人宣称的信托意图高度吻合。尽管此类信托存在举证难度大的挑战,但若能提供充分实质证据,香港法院仍可确认其有效性。
公司控制权可能是宗庆后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信托的原因之一。一瑄家族办公室创始人李立基表示,在英属维京群岛搭建的信托架构下,委托人可以保持对于公司的决策权。不过,管理人变卖资产后,资产仍由信托持有。在英属维京群岛的法律规定中,受托人仅有持有公司股权的权利,而不享有股权的投票权。
原告三人与宗馥莉已就资产继承问题在香港、杭州两地法院展开诉讼。香港诉讼的核心是“21亿美元家族信托的效力及财产分配”,杭州诉讼的核心是“娃哈哈集团29.4%股权的继承归属”。据《中国基金报》报道,香港高院宣布将在大约两个月内作出判决。8月1日将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聆讯,性质是宣布决定,预计是一个程序性的流程。
德林家族办公室运营董事吴舒娜表示,两地法院互不隶属,但为避免出现冲突判决,香港法院已明确表示将押后裁决,等待杭州中院对两项关键事实的认定:三名原告与宗庆后的亲子关系是否成立;娃哈哈29.4%股权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遗产、是否已置入信托)。多位受访者表示,对于杭州中院的认定,香港高院可能不会完全采信。两案的事实关联度较高,香港高院可能会通过证据交换或司法协助途径关注杭州诉讼的进展,以避免判决冲突。
这类遗产争夺案件往往旷日持久。台塑集团遗产案历经13年方才落幕。吴舒娜表示,香港法院本轮裁决预计在2025年9月作出,杭州中院目前尚未开庭,按正常审理节奏,若一方上诉,二审判决可能要到2026年甚至更晚。
若原告对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二审,杭州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是否会影响香港判决?吴舒娜认为,如果二审出现重大事实反转,理论上当事人可依据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17条申请“变更或撤销”先前裁决,也可在香港另案起诉。实务中,香港法院会综合“是否基于欺诈或重大新证据”“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重开审理,但难度较高。
宗馥莉一方向香港法院出具了宗庆后2025年遗嘱称“境外资产由独女继承”。原告律师指出,该遗嘱的见证人均为娃哈哈高管,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无关联见证人”要求;遗嘱未公证,且签署时仅有高管在场,无家族成员监督,程序存在瑕疵。一位律所合伙人A律师表示,要讨论该问题,需厘清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若为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若为代书遗嘱,则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并由其中一人担任代书人如实记录。除非原告能充分举证公司高管属于法定“利害关系”情形或存在影响客观性的确凿证据,否则现有信息显示其作为见证人基本符合法律要求。此外,根据香港《遗嘱条例》,遗嘱需要由书面订立,由立遗嘱人以及两名见证人同时签署。若宗庆后当年所立遗嘱实为自书遗嘱但附加了见证人签署,应属当时已考虑兼顾内地与香港两地法律要求的安排。
如果还存在其他继承人,那么他们是否会成为本案的新变数?A律师认为,如果宗庆后在遗嘱中将全部财产指定宗馥莉继承,且宗庆后存在未成年子女,其遗嘱将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要份额的认定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