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纠纷中,受害者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受损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误工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通过“泡病假”、虚开收入损失等行为夸大误工期或误工损失,也有人使用年休假冲抵病假。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证据,不会因为受害者受伤就放松裁判标准。
赵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老刘发生交通事故,老刘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老刘自行转院回老家医院继续治疗,共计住院101日。老刘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等损失。赵某对老刘的误工期提出异议,认为老刘“小病大养”。法院要求老刘提交完整的病历材料,发现老刘的外伤早在8月27日已痊愈,之后的住院治疗与其原有疾病相关。法院认定合理误工期为6月28日至8月27日,驳回了老刘“泡病假”期间的误工费请求。
吴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撞到行人小李,造成小李受伤。小李向法院提交了《误工证明》,称因交通事故病休两个月,扣发工资2万元。吴某质疑《误工证明》的真实性。法院要求小李补充提供银行明细,发现实际误工损失金额与《误工证明》不符。最终,法院根据小李的实际收入情况判决吴某赔偿误工费8000元。法官提醒,仅凭《误工证明》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最直接的证据是工资发放记录。
老周驾车追尾曹某,导致曹某受伤。曹某起诉老周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等损失。曹某提供了住院病历、医嘱证明、考勤表和银行明细。老周及保险公司认为曹某8月份工资未减少,不同意支付该月误工费。曹某解释称,8月份使用年休假冲抵病假,因此工资正常发放。法院认定曹某8月份确实因事故误工,虽工资未减但不影响误工事实,判决老周及保险公司支付曹某从8月12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误工费3.6万元。法官强调,用年休假冲抵病假并不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