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林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林。2016年7月,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林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从2016年离婚后至2019年期间,陈某共计支付了32000元抚养费。
2019年,陈某觉得小林与自己相貌差异较大,提出进行亲子鉴定,但因林某不同意未能如愿。此后陈某停止支付抚养费。2024年10月,陈某再次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排除陈某是小林的生物学父亲。2025年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32000元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陈某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林某辩称,陈某自2019年起就未支付抚养费,当时就已知晓小林并非其亲生子女,如今已过去3年,其提出的返还抚养费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法院指出,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孩子并非亲生之日起计算,即从2024年10月25日司法鉴定书作出之日起算。本案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陈某于2025年2月起诉,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陈某要求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林某辩称小林是自己与陈某婚前怀上的,彼时双方并无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故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导致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侵犯了陈某的人格权利,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林某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林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向陈某返还抚养费3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