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合同期限不续约员工被判赔 证据不足判赔偿。南京某科技公司员工朱某与公司就劳动合同期限产生争议。2023年2月6日,朱某入职并经历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后转正签约。2024年1月,公司以合同将于2月5日到期且朱某有两次违纪为由,通知不再续签,并主张合同期限为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然而,朱某出示了签约时拍摄的照片,显示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6日。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合同原件,但未能对签订过程和期限协商等细节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确认朱某所持的合同期限有效,认定公司在2月份终止合同属无故终止,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