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强在上班第一天因工受伤,被压断三根手指。然而,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并拒绝赔偿损失。2024年7月29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4年4月25日,方强经介绍到岳阳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薪酬、工作时间、工作模式及试用期期限,但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晚,方强在工作中被转角机压断三根手指,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几个月后,方强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他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未能提供劳动关系初步证据而不予立案。于是,方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诉讼过程中,方强因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工伤,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撤回了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方强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他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并按要求工作,公司支付了当天工资并备注为“工资”,应视为公司对方强进行了管理。因此,认定方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方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上班第一天”和“试用期”等并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用人单位应及时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指导和监督,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劳动者在因工受伤后,应收集保存好医疗就诊记录、费用单据、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考勤记录、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