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对非涉密员工无效 新规遏制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实践中竞业协议被滥用的问题,保障人才有序流动。
劳动者自由流动对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至关重要。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为防止竞业限制协议滥用,《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接触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即使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如果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则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需与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相适应,超出部分无效。这有助于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重大经济价值。陈宜芳强调,设立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平衡保护用人单位经营权与劳动者择业权。在职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报酬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生存权,而竞业限制人员则基于对单位的忠实义务应承担相应的在职竞业限制责任。
《解释(二)》还明确,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额外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