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人解除婚约拒还16.6万彩礼 法院判决返还。法院判决,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返还彩礼。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涉及军人的财产纠纷案,判决三名被告返还彩礼16.6万元。
王甲在部队服役期间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王乙,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并于2025年9月订婚。订婚当天,王甲给付王乙母亲赵某某订婚礼金16.6万元,并为王乙购买了一辆价值近30万元的车辆。后来,由于王乙不愿继续交往,双方解除了婚约。王乙及其家人只同意退还车辆,拒绝退还彩礼款。为此,王甲将王乙、王乙的父亲王丙以及母亲赵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贵重礼物及礼金。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时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王甲支付的16.6万元订婚礼金属于彩礼范畴。鉴于双方已分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故法院支持王甲要求返还订婚礼金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王乙、王丙和赵某某需向王甲返还彩礼16.6万元。经法院督促后,王乙已经将这笔款项归还给了王甲。
考虑到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处理好婚姻家庭问题对于他们能否安心服役至关重要。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有助于减轻军人负担,使其更加专注于国防事业。根据相关法律,保障军人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王甲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巨额彩礼不仅加重了他的家庭经济压力,还给他带来了心理负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支持他要求对方返还订婚礼金的做法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