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该解释明确指出,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以及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项解释自9月1日起生效。
2022年7月,朱某入职一家保安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第二天,公司与朱某签署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是朱某自愿申请不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支付他社保补助,如果将来补缴社保则需将补助退回。一个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保安公司辩称,入职当日就提出要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朱某为了每月多领钱,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而朱某则表示,这份声明是保安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强制要求他签署的,他认为公司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侵犯了他的法定权利,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对声明签署过程各执一词,但声明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保安公司没有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保,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