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拒缴“挡箭牌” 缴纳社保不能自愿放弃 社保权益不容交易。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将依法支持。
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朱某于2022年7月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朱某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他的法定权利,因此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判决该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一案例提醒用人单位,社保权益不能作为“协商”的筹码或私人契约的一部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最终会付出代价。
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这项义务具有强制性,旨在构建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在现实中,“协商放弃社保”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诱导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的声明;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取眼前更高的工资,也可能向用人单位妥协。这种表面上看似“双赢”的做法实际上对双方都存在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未缴社保的行为构成违法,最终不仅需要补缴社保,还可能面临赔偿金,可谓得不偿失。对于劳动者来说,放弃社保后一旦遇到工伤、失业等情况,将陷入无保障的状态。
构建社保权益的“保障网”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司法机关应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审判实践提供指导。劳动监察部门需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畅通劳动者投诉渠道,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使劳动者了解自身权利,避免被短期利益所迷惑。企业也应认识到,合规用工才是长远发展的基础,只有真心相待才能赢得劳动者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