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张女士因病去世,留下100多万元财产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她的多位亲戚诉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遗产,最终法院判定100多万元归亲戚,房产则收归国有。在上海也有类似案例,一位老人猝死后留下430万元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法院判定分给老人堂弟130万元,其余遗产也收归国有。
如果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遗产该归谁?能不能尽可能由旁系亲属继承?为何房产会收归国有?近期,这些问题引发了网友热议。据了解,北京和上海均有过类似判例,被继承人去世后,由于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部分遗产收归国有,由当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张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生前未设立遗嘱,遗产归属成了难题。张女士父母双方多位亲戚对簿公堂,认为自己尽到了扶养义务,应该分得遗产。为了证实这些亲戚的说法,法官走访了张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张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偶尔有困难时,一位亲戚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法官进一步了解到,这位亲戚经常开车送张女士去医院,并在张女士去世前的病历中签名。
法院查明,张女士留下的遗产包括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房子,以及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00多万元。最终,法院根据多名亲戚各自对张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判决100余万元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帮扶较多的那位亲戚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区民政局管理。
法官表示,平时走亲戚的行为不能当然地视为对张女士的扶养行为,需要具体看他们对张女士的生活贡献是否属于“扶养”行为,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参与遗产分配。因此,法院根据各亲戚的扶养时间长短、付出多少等因素酌情裁定遗产分配份额。
在上述案件中,无儿无女的老人去世后,钱款可以由亲戚分配,而房产却被收归国有。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范围仅限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其他旁系亲属不在此列。本案中被继承人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均空缺。其他亲戚虽为亲属,但需证明尽到扶养义务才可分得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法院采纳的关键事实是一名亲戚长期驾车送医并在病历中作为近亲属签字,社区居委会亦证明其承担主要帮扶责任。
房产收归国有的逻辑在于权利对等与公益需求。《民法典》第1160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张女士的房产未被认定为“可酌给遗产”,因其价值远超亲戚扶养行为对应的合理补偿范围。在无儿无女的老人去世后,如果亲戚对老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分得一定数额的钱款是对其扶养行为的补偿,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而房产作为不动产,价值较大,随意分配给亲戚可能会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出现。在本案中,旁系亲属已通过现金获得扶养回报,再主张房产将构成超额获益。
在上述案件中,民政部门从“兜底管理者”转变为“公益转化者”。民政部门作为房产接收方,不仅保管资产,还需依法完成公益转化。例如,上海出台的《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若干意见》细化了操作路径,包括遗产核查、资产处置和公益投向,资金专项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