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是江苏某棉纺织厂的员工,1995年,其与前妻离婚后发生经济纠纷,陶某负气离家,多年来一直杳无音讯。2005年,陶某的母亲马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陶某死亡,法院依程序判决宣告陶某死亡,公安机关也注销了陶某户籍。
2024年,陶某达到退休年龄,他回老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才发现自己被宣告死亡,户籍已被注销。于是他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他死亡的判决。法院认为,其符合撤销死亡宣告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法撤销了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江阴法院法官助理张婷婷:“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因陶某被其母亲马某申请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并与家人取得联系,其本人作为申请人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符合撤销死亡宣告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法院受理后,询问陶某以及他母亲马某,查明申请人的确是陶某本人,依法作出了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陶某从而在法律意义上“死而复生”了。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定的死亡,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现出现的一些情形,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法院就可以作出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
江阴法院法官助理张婷婷:“比如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原住所或居所,或者与其家人重新取得联系,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等,只要确认该自然人仍然存活,结束其生死不明的状态即可,然后是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