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子王某向“失足女”樊某转款138.4万余元。王某前妻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樊某返还138.4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基于与樊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樊某转款138.4万余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樊某需返还高某111.8万余元。然而,樊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与樊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中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款项均系嫖资。二审法院指出,王某与樊某通过招嫖相识,且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多次提及樊某和其他嫖客睡觉、被男人包养以及不耽误樊某挣钱等话题,表明王某清楚樊某的身份是性工作者。此外,从双方的地位关系看,王某在交往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而樊某则一直处于被动迎合地位,不符合情人关系特征,更接近服务关系。从款项交付情况看,转账金额符合樊某主张的服务价格,且王某曾经通过微信及欠条形式确认欠付樊某款项,进一步印证了樊某关于王某拖欠服务费的说法。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对王某与樊某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