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朗特机器人董事长尹荣造提议给自己开出200万元固定月薪,随即被第十大股东君岚投资公开指责。这不仅让围观者看足了戏,也揭示了中国公司治理中一些被忽视甚至被刻意设计的“隐形陷阱”。这不仅仅是薪酬争议,更是一场关于公司章程如何被少数人操纵,进而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权力游戏。
伯朗特事件的脉络清晰。2025年8月7日,伯朗特发布公告,列出尹荣造那份令人咋舌的200万元月薪议案。该议案以1票同意、4票反对被董事会否决。紧接着,君岚投资通过伯朗特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封措辞严厉的公开信,直指尹荣造试图通过制度设计掏空公司、羞辱股东。信中还指出,尹荣造曾试图将公司未来十年几乎全部净利润据为己有,并指控其并非技术创始人,而是利用新三板市场热度进行高估值融资,随后通过其控制的“荣造一号基金”及一系列章程修改,完成了对伯朗特治理结构的“私有化”。
其中最致命的一步发生在2025年4月。尹荣造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从与伯朗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在职人员中产生。君岚投资认为,未经尹荣造同意,股东根本无法派出董事代表捍卫自身权益。这简直是赤裸裸的“关门打狗”。君岚投资选择在此刻出手,是因为尹荣造控制的“荣造一号基金”已完成清算,其借基金包装出的40%投票权已尽数回归原始出资人手中,尹荣造失去了操纵董事会和公司命运的基础。君岚投资呼吁股东在8月1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恢复正常治理结构的相关议案。讽刺的是,伯朗特近年来业绩持续下滑,从2025年营收4.47亿元、净利润7383.3万元,一路跌至2023年营收2.01亿元、亏损1.25亿元。公司方竟解释高额月薪是为了激励总经理扭亏为盈,这种逻辑简直是对投资者的智商侮辱。
尹荣造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特别是“董事必须是在职人员”的条款,从法律层面看是教科书级别的“精准打击”。它并未直接剥夺小股东的董事提名权,而是通过设置一个看似合理的“身份门槛”,巧妙地将外部股东排除在董事会之外。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并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然而,一旦章程规定董事必须是“在职人员”,那么非在职的外部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多高,都无法直接提名或委派其信任的外部专业人士进入董事会。这等于釜底抽薪,彻底堵死了小股东在公司最高决策层发声和监督的渠道。小股东的知情权也因此被架空,因为董事会是获取公司核心运营和财务信息的关键途径。这种条款披着“公司自治”的合法外衣,实则通过限制董事的身份,间接实现了对公司控制权的垄断,将董事会彻底沦为实际控制人的“橡皮图章”。
这种章程陷阱在其他公司中可能以多种隐蔽形式存在。例如,某些公司章程可能提高董事提名门槛,要求极高的持股比例才能提名董事;设置严格的董事任职资格,如特定专业背景;模糊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表决程序;滥用“一致表决权”;设置苛刻的股权转让条件;利润分配条款复杂化等。这些条款往往隐藏在章程的字里行间,看似无害,实则暗藏杀机。投资者在审阅章程时,必须对这些“模糊地带”和“细节条款”保持高度警惕,因为它们往往是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温床。
面对此类章程陷阱,小股东的自卫反击不应止步于事后的法律诉讼。真正的智慧在于策略性地主动出击,将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投资前应进行“章程体检”,逐字逐句审视章程,尤其关注那些限制董事提名、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审批以及章程修改权限的“隐形条款”。此外,可以引入累积投票制,确保小股东有机会获得董事席位;明确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和职权,并确保其独立性;对于可能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约定一致表决权或一票否决权。小股东应联合行动,形成“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体力量提升在股东大会上的话语权和表决影响力。日常监督也很重要,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定期查阅公司关键信息。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通过发函质询、发送异议函、申请暂缓变更登记、申请行为保全等非诉讼手段止损。当所有非诉手段都无效时,再启动法律程序。
伯朗特事件是一声刺耳的警报:公司章程既可以是股东权利的“防火墙”,也可能成为控制权滥用的“后门”。它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在资本的丛林法则中,法律条文的纸面正义,往往需要小股东以清醒的认知、积极的参与和联合的力量,才能转化为实质的公平。投资有风险,章程需细读。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小股东在这场永无止境的股权博弈中能否守住自己那份“蛋糕”的生死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