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河北一对新人在举办仪式后同居生活11个月,但没有夫妻之实。男方将女方一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相关财物。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考虑到两人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款18万元。
原告贺某某出生于2000年,被告郭某某出生于2002年。两人于2025年5月17日订立婚约,并于2024年3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感情长期不和,于2025年2月2日分居至今。贺某某表示,自典礼同居生活11个月期间,从未发生两性关系。他提到,郭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外出,偶尔节假日在家也是分床居住。如果贺某某提出性生活要求,郭某某会暴跳如雷,拒绝接触。贺某某无法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决定起诉郭某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相关财物25.53万元。
被告代理人代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彩礼款数额与事实不符,分居时间是2025年3月18日,原告和其母亲将郭某某赶出家门,导致二人分开。这表明原告存在严重的过错,彩礼款应酌情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前后给女方家彩礼款共计20.4万元,女方家返还2600元。此外,男方为女方购买“三金”花费2.14万元,购买电脑8900元及手机6500元。郭某某的嫁妆包括柜式空调、洗衣机、冰箱、茶吧机、衣柜、电动自行车、被子16条、四件套10套、羽绒被、蚕丝被、被罩10条。法院另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虽然举行了典礼仪式,但并无夫妻之实。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则上应予返还。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同居时间、是否结婚、过错责任等。鉴于原告与被告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三被告应当承担较多的返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被告酌情返还给原告贺某某彩礼款18万元。郭某某在原告处的嫁妆准予带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