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件。河北一对青年男女在举行婚礼后同居11个月,因未发生夫妻之实,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8万元。
新郎贺某出生于2000年,新娘郭某出生于2002年。两人经人介绍于2025年5月订婚,并于2024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感情不和,两人自2025年2月开始分居。贺某称,两人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同居期间未发生性关系,郭某经常以各种理由外出,即使回家也分床居住,拒绝与他有亲密接触。
今年5月,贺某向河北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共计25.5万元的财物。法院审理查明,男方前后给女方家彩礼款共计20.4万元,女方家已返还男方2600元。此外,男方还为女方购买了“三金”,花费21400元,以及电脑、手机等物品,共计1.5万元。女方陪嫁包括空调、洗衣机、冰箱、四件套等。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还需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同居时间、是否结婚及过错责任等因素。鉴于双方并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8万元,同时女方可以带回在男方家的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