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河北一对青年男女举行婚礼后同居11个月,因没有夫妻之实,男方随后起诉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法院考虑到双方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8万元。
新郎贺某2000年出生,新娘郭某2002年出生。两人于2025年5月经人介绍订婚,并在2024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感情不和,两人于2025年2月开始分居。贺某表示,两人婚前缺乏感情基础,自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1个月时间未发生性关系。郭某经常以各种理由外出,即使回家也与贺某分床居住。贺某多次尝试进行性生活,但均被郭某拒绝。
今年5月,贺某将郭某诉至河北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女方返还相关财物共计25.5万元。法院审理查明,男方前后给女方家彩礼款共计20.4万元,女方家返还男方2600元。此外,男方为女方购买“三金”花费21400元,另外还为女方购买了电脑、手机等物品,共花费1.5万元。女方陪嫁有空调、洗衣机、冰箱、四件套等。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同居时间、是否结婚、过错责任等因素。鉴于原告与被告并无夫妻之实,女方应当承担较多的返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8万元,女方在男方家的嫁妆准予带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