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制定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该方案旨在通过财政贴息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促进经济加快向好发展。
支持范围包括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贴息范围涵盖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和10%。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其中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
贷款经办机构包括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5家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扩大政策覆盖面。
贴息资金预拨方面,自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贷款经办机构总部需预估总体及分省份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情况和贴息资金需求,向财政部报送申请。财政部结合各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向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个人消费贷款贴息资金。
贷款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开展差异化授信,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并在结息时直接扣减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需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上季度贴息资金拨付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政策执行期满后,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需对所辖分支机构贴息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贴息资金清算报告等材料,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财政部适时组织监管局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督促各金融监管局将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承担的贴息资金,做好属地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工作。贷款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贴息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贷款经办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关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