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重庆某劳务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3万余元。
2023年9月14日,周某入职重庆某劳务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泥工。同年9月22日,他在施工时受伤。2023年12月12日,哈密市人社局认定周某为工伤;2024年5月6日,哈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为十级伤残。
2024年6月4日,周某因受伤无法继续工作而提交辞职申请。由于重庆某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伊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4日解除,并要求重庆某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7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1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372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9593元。
重庆某劳务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伊吾县人民法院查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该公司协助办理了工伤认定,判定劳动关系成立。由于工资标准未约定,法院按照2022年新疆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支持了仲裁裁决的全部金额。该公司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某劳务公司与周某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在法定期间没有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决定书已经生效。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