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孩补习班坠亡无法立案 监管悖论引争议。温州7岁男孩在补习班坠亡事件出现转折。8月14日,警方通知家属,对涉事教师曹某某不予刑事立案。理由是教育局认定该补习班为“非法补课”,不适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而警方调查称孩子系玩耍时意外坠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一结论激怒了家属。案发细节显示,退休教师曹某某将6名学生分为两组,曾虹博与另两名7岁孩童被安置在一个无成人看管的小房间,房间窗户大开且拆除原有防护栏,最终导致男孩从14楼坠落。事发后,曹某某解散家长群、拒接电话,甚至未协助送医。
鹿城区教育局确认,曹某某的补习班属于“双减后无证经营的非法补课”。但这一认定被警方用作排除“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依据,因其“非合法教育机构”。
法律界对此表示强烈反弹。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根据《刑法》第233条,曹某某作为补习班经营者,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她将低龄儿童置于无防护的高层房间却未看护,已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民法典》第1199条也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付建强调:“非法经营绝不等于安全责任豁免!只要存在教学服务事实,保障学生安全就是不可推卸的义务。”
警方的不立案逻辑暴露出监管悖论: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补课,另一方面却因“非法”性质免除肇事者刑责。这实际上纵容了黑教培场所的安全隐患。
对曾虹博的母亲而言,这场悲剧带来双重痛楚。她在42岁高龄冒险生子,倾尽心血培养的孩子,竟在支付1800元补习费后葬身“名师”课堂。更让她崩溃的是,事发时她就在楼下,听到坠楼巨响却未想到是自己的孩子。她哭诉道:“补习班禁止家长入内,我从未见过夺命房间!”那间隐蔽小屋的窗户被窗帘遮挡,家长在门口根本无法察觉危险——而曹某某作为从业多年的退休教师,不可能不知晓儿童安全防护规范。
家属现已正式申请复议,并准备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若复议维持原判,将提起行政诉讼。他们的诉求很明确:涉事教师必须承担刑责,并推动政府全面排查居民楼隐蔽补习班。
司法复议的案卷里,夹着曾虹博生前最后一篇作文:“今天和同学玩捉迷藏,真开心”。而曹某某的补习班封条后,那扇14楼的窗户依旧空荡无栏。当监管以“非法”为由推诿刑责时,谁来堵住吞噬孩子的漏洞?安全责任不应因“无证”消失,否则每个居民楼都可能藏着一个致命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