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出生于1997年,从2018年1月开始,在“媒人”介绍下频繁相亲、办婚礼。到2019年夏天,她共与5名男子举办了婚礼,最初两次婚礼相隔仅4天。每次婚礼前,苏某某都会收取男方彩礼、定亲礼、三金费用等,金额均在20万元以上。
婚礼后,苏某某要么以“回门”的理由离开,要么以其他理由不再与男方见面。举办的5次婚礼中,只有最后一次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苏某某不到一个月便离开,且不到一年就离婚。事发后,部分受害人找苏某某退回部分费用。
2018年1月,苏某某经徐某乙(现已死亡)介绍与怀远县河溜镇的刘某相亲,双方于2018年2月23日举办婚礼。婚礼当天,苏某某收了3万元定亲礼和20万元彩礼。同年初,苏某某再次经徐某乙介绍与淮北市濉溪县双堆镇的温某相亲,双方于2018年2月27日举办婚礼。温某家为了迎娶苏某某,先后给付苏某某订亲礼、彩礼、三金费用共计27万余元。
2018年夏天至2019年1月,苏某某经徐某乙介绍与怀远县常坟镇的易某相亲,双方于2019年1月4日举办婚礼。后来,易某根据苏某某的要求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苏某某驾驶该丰田轿车离开易某。2018年2月,苏某某经陈某(另案处理)介绍与怀远县榴城镇的周某相亲。周某为了和苏某某结婚,前后在订婚宴、中秋节、约定婚期、婚礼期间给了苏某某20多万元,其中包含用于购买的一辆婚车(该婚车实际为易某家花钱所买)。周某与苏某某在2019年2月13日举行婚礼。
2019年夏天,苏某某经徐某乙等人介绍,与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的徐某甲相亲。2019年9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徐某甲家为了迎娶苏某某,先后给付苏某某见面礼、订亲礼、彩礼等共计30余万元。
苏某某和刘某结婚3天回门时便离开刘某。随后,苏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和刘某见面。后来,刘某的姑父多次找徐某乙协商,最终苏某某退还刘某家18万元的彩礼,刘某家直接损失9万多元。苏某某和温某结婚3天后,同样在回门时便离开了温某,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温某见面。后来,经温某家人多次讨要,苏某某退还温某家12万元彩礼,温某家直接损失15万多元。
苏某某和易某结婚后不到一个月,便以各种理由想要离开易某。易某家为了迎娶苏某某前后花费共计20多万元,虽大部分已经追回,但仍损失约7万元。苏某某与周某结婚后,也以各种理由不与周某见面。2019年8月,苏某某以帮她哥哥还20万元债务的名义向周某要钱,如果不给她就要出国打工挣钱,并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向苏某某讨要彩礼,苏某某仅退还了周某10万元。周某为了和苏某某结婚损失达10多万元。
苏某某与徐某甲结婚不到一个月便离开他家。2019年年底,苏某某无故以各种理由要求和徐某甲离婚。2019年年底,徐某甲父亲重病,徐某甲为了不影响父亲的病情便被迫答应与苏某某离婚。双方于2025年6月1日办理离婚,苏某某未退还徐某甲家任何礼金,徐某甲家直接损失达30万余元。
2023年8月9日,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8月2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5年3月30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责令被告人苏某某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宣判后,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她在上诉中称,诈骗行为系其同胞姐姐田婉婉所为。辩护人认为田婉婉身份未查明,针对此情形侦查机关在一审时已出具情况说明,通过调查上诉人的户籍档案,且通过照片对比,未发现上诉人所称的名叫田婉婉的信息,且本案的相关被害人、证人等均未提到田婉婉的相关信息。
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