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关注。在城市道路上,肇事者王某以133公里时速越实线超车,导致四人死亡、两人受伤。死者家属表示,他们原本希望按危害公共安全追责,但最终是按交通肇事起诉。对方一直声称自己没钱,代理律师还请求从轻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2025年2月11日13时53分许,28岁的王某驾驶蓝色小米轿车沿临颍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临颍县滨河路与经七路交叉口东约300米处时,越过黄实线强行超车,与白色本田轿车发生碰撞。两车碰撞产生的碎片又与白色现代轿车发生撞击,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导致四人死亡、两人受伤。经鉴定,事发时王某的车速约为133-134千米/小时。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田轿车内共有六人,分别是程某一家三口,程某妻子的姐姐及其两个孩子。程某的母亲表示,尽管车内坐了六个人,但交警明确表示事故原因与超载无关。她还提供了儿媳妇在临颍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儿媳妇伤势严重,仍在上级医院救治,人体损伤鉴定达到了重伤二级。据称,小米车内仅王某一人,也受伤了,但具体程度不详。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家属320万元,但王某始终称自己没钱。当地检察院已对王某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宣判。程母表示,半年来,家属多次向交警队、检察院和法院递交请愿书,希望严惩王某。因程母儿媳仍在治疗,该案还未开始民事诉讼。对方代理律师则拿出证明,称肇事司机家庭贫困,希望从轻处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男子驾车逆行并超速致四死一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男子的主观心态。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并非积极追求;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明知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仍为之。两者在行为方式和量刑标准上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