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详细拆解一下“视同缴费”是什么,以及它是否合理。
第一部分:什么是“视同缴费”?
简单来说,“视同缴费”就是在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将职工在国家正式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看作”或“等同于”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年限。
它是一种政策性的“记账”行为,而不是真的有资金流入。这个概念主要涉及两类人群: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老人”和“中人”:
“老人”:指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常以各地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为准,多在1992年至1996年间)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他们的养老金完全由国家和单位负责,不涉及个人缴费。
“中人”:指在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这是“视同缴费”最主要的应用群体。他们的职业生涯被分成了两段:
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没有个人缴费,但国家承认其贡献,这段工龄被“视同缴费年限”。
改革后的工作年限:单位和个人按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形成“实际缴费年限”。
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参军入伍的军人:
国家也承认他们在特定历史时期(如知青下乡、军人服役)的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予以认可。
“视同缴费”如何体现在养老金中?
养老金的计算通常由三部分组成(以“中人”为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这里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越长,这部分养老金就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这部分完全来自改革后的“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无关。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这是“视同缴费”最核心的体现。由于“中人”在改革前没有个人账户积累,国家设立“过渡性养老金”作为一种补偿,以弥补他们因制度转轨可能造成的养老金损失。这个部分的多少,直接与“视同缴费年限”挂钩。
总结一下:视同缴费不是一个真实的资金账户,而是一种权益确认。它承认职工在旧制度下的工作贡献,并将其转化为新制度下计算养老金的资格和依据,直接影响“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数额。
第二部分:“视同缴费”合理吗?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但从历史、法律和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它总体上是合理的,是特定历史时期下一种必要的、负责任的制度安排。我们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来分析。
支持其合理性的观点(为什么合理?)
历史连续性和契约精神的体现:
在养老保险改革前,中国实行的是“国家-单位”保障制度。职工的工资很低,因为国家以“低工资、高福利、高保障”的模式,将本应属于职工的部分收入(包括养老、医疗等)统一扣除,用于国家建设和公共福利。
职工与国家/单位之间存在一种隐性的社会契约:我为你终身工作,你为我养老送终。如果改革后,完全无视他们过去几十年的贡献,让他们从零开始缴费,就等于单方面撕毁了这份历史契约,对他们是极大的不公。视同缴费正是对这种历史贡献的承认和补偿。
保障制度平稳过渡的“减震器”:
养老保险改革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如果没有“视同缴费”这个过渡性安排,即将退休或已经工作多年的“中人”群体会面临养老金断崖式下跌的风险,这会引发强烈的社会不满和动荡。
“视同缴费”作为“中人”制度的基石,起到了**“润滑剂”和“减震器”**的作用,确保了改革能够平稳推进,新旧制度得以顺利衔接,维护了社会稳定。
代际公平的考量:
那些在改革前工作的老职工,他们用自己的青春和汗水,为国家打下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基础。他们是财富的创造者,但没有享受到后来市场经济发展的红利。
他们的贡献为后代创造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物质基础。因此,由后来的社会(通过财政补贴和统筹基金)来承担他们的养老成本,可以看作是一种代际之间的转移支付和回报,体现了社会对前辈的尊重和责任。
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这从法律上确立了“视同缴费”的合法性和政府责任。
对其合理性的质疑与挑战(为什么不合理?)
对当前在职人员和财政的压力:
“视同缴费”产生的“过渡性养老金”成本,并没有对应的资金积累,其支付主要来源于当前在职人员的缴费和政府的财政补贴。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领取养老金的“中人”越来越多,而缴费的年轻人相对减少,这给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带来了巨大的支付压力,被认为是导致部分地区养老金收支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年轻一代会觉得自己的缴费负担过重,是在“养”着上一代人。
“空账”问题:
由于“视同缴费”只有年限记录,没有真金白银的积累,它直接导致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问题。即名义上每个人都有个人账户,但里面的钱已经被用于支付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了。这引发了人们对未来养老金能否足额发放的担忧。
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感:
体制内外差异:视同缴费主要覆盖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人员。对于改革前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来说,他们同样在工作,但可能因为没有“连续工龄”的认定标准,而无法享受视同缴费待遇。这造成了体制内外的不公平感。
“中人”与“新人”的差异: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必须老老实实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他们看到“中人”凭空多出一段缴费年限,心理上可能会产生不平衡。
“视同缴费”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合理性大于其不合理性。
从历史和道义上看,它是绝对必要的。它是对一代人历史贡献的承认,是对社会契约的尊重,是避免社会震荡的明智之举。否定它的合理性,就是否定历史,对那些建设国家的前辈们是不公平的。
从现实和财政上看,它确实带来了挑战。它加剧了当前养老金体系的支付压力,形成了“空账”,并可能引发代际和群体间的公平性质疑。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视同缴费”本身是否合理,而在于如何更好地管理和消化其带来的成本。解决之道不应是推翻这一制度,而应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应对挑战:
明确政府责任: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加大财政补贴等方式,承担起“视同缴费”的历史成本,而不是完全依赖当期缴费。
深化改革: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调剂能力。
发展多层次养老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减轻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过度依赖。
总而言之,“视同缴费”是一笔历史欠账,承认并偿还这笔欠账,是一个负责任政府和社会的应有之义。它虽然给当下带来了压力,但维护了历史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整体效果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