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民强制社保”话题引发热议,这源于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社保条款的新规。新规明确,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保险的方式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保人预先缴纳保险费,计入基金,在参保人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由基金支付相关费用。这一制度不仅为参保人提供经济保障,还发挥了缓和劳资矛盾、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社会上存在“漏保”和“断保”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社会保险抵御的生活风险和职业风险发生概率低,且如老龄化等风险往往发生在若干年之后,职工和单位都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和短视行为,选择不参保以获得更高的实发工资;二是当前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单位掌握参保和缴费的主动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惮于向单位提出社保要求。这两个原因导致了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不力。
依据解释(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任何约定或单方承诺均属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后,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补偿费用。司法解释突破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堵住“形式自愿”的规避路径,确立“补缴+追偿”双向责任机制,避免企业承担双重成本,提高制度执行效率。
解释(二)并没有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是严格遵循《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法定强制参保原则,仅对既有规则进行了细化。它未扩大参保范围,仅覆盖法定劳动关系,也未否定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法定免缴情形。通过“以案释法”,强调社会保险是风险分散机制和长远利益保障,而非企业的额外负担。解释(二)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对社会保险强制参保缴纳的制度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让现有的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
企业需要全面掌握政策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在做到人力资源方案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多元化的用工策略,实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非全日制用工需严格控时(日均≤4小时,周均≤24小时),外包业务需彻底剥离“劳动管理属性”(禁考勤、禁派专人驻场等)。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缓缴,待经营状况改善后补缴,也可以与员工协商暂时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或比例。在特定时期,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的社保缴纳义务,一些地方也会推出地方性社保补贴政策,企业应关注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