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诈骗的灰色链条中,“洗钱”早已不是新鲜词,不法分子通过拉拢他人提供收款码、银行卡转移赃款,让赃款在层层流转中“洗白”流向境外,给公安机关追查增设重重阻碍。这样帮助不法分子“洗钱”的行为,已经可能触犯刑法,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居然有人在歪路上动起更歪的心思,妄图对这些“黑钱”搞起“黑吃黑”,最终当然是栽在了自己的“小聪明”里。
2024年8月22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审查逮捕案件,承办检察官起初以为是一起常见的“洗钱”案,可当对犯罪嫌疑人郭某的讯问愈发深入,检察官发现这起案件藏着更深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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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田某让我提供银行卡给别人取钱,取款五万,他得一万元,给我四万元,还说这个钱是不用还的。”
“给我转钱的人去上厕所了,田某马上打电话让我喊快跑。”
“樊某说他们的钱也来路不正,不敢报警。”
……
根据郭某的供述,她并非单纯帮上游转移赃款,而是和田某、樊某三人合谋,用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企图“吞下”这笔钱。
时间倒回2024年7月,缺钱的郭某找到朋友田某,没有稳定工作、长期混迹社会的田某眼珠一转,想出个“来钱快”的法子,他让郭某提供银行卡替人“取钱”,拿到钱后他们按比例分,还特意强调“这钱不用还”。郭某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当即应允。随后,田某又联系了“有经验”的樊某,樊某开始用郭某的微信联系所谓的“跑分”团队,在联系过程中,为了逃避侦查,樊某和对方一直使用“贷款”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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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伪装成愿意提供银行卡和取现服务的“帮手”,向“跑分”团队承诺:取现后会把现金交给团队操作手。暗地里,田某和樊某负责紧盯郭某的银行卡进账情况,一旦有钱到账,就立刻通知郭某找借口脱身,再把钱私吞——这正是他们策划的“黑吃黑”骗局。
2024年8月6日下午,跑分”团队的资金128000元钱果然转入了郭某的银行卡。田某、樊某立刻通知郭某撤离,三人汇合后,郭某在银行柜台取出50000元现金,随后三人将这笔钱瓜分。取现后,该银行卡中剩余的资金很快被银行冻结。
2024年8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郭某选择投案自首。
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阶段,这场“黑吃黑”的闹剧彻底浮出水面。承办检察官根据郭某的供述敏锐地意识到,这并非简单的“洗钱”,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不转移赃款的真实意图,让上游陷入错误认识并转入资金,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检察官迅速列出继续侦查提纲,建议侦查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完善证据链。随着侦查深入,田某、樊某相继落网。
更值得注意的是,调查还发现,樊某当时正因刑事犯罪处于缓刑考验期,可能存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情形。
原来,2023年1月,樊某就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截止到2025年1月9日,也就是说,樊某与郭某、田某合伙作案时,他正在宣恩县接受社区矫正。甚至在同年9月,樊某还伙同胡某、张某等人,参与了与本案案情相似的诈骗活动,可谓不知悔改、顶风作案。(已另案处理)
最终,郭某、田某、樊某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恩施市人民检察依法提起公诉。经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法治社会从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的“江湖”,郭某三人以为“灵机一动”能轻松获利,却不知“黑吃黑”的贪心只会换来更重的罪名;樊某明明受过法律制裁,却抱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最终亲手葬送了缓刑的机会。
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个人银行卡是重要的金融凭证,切勿出售、出租、转借。稍有不慎就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同时,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无论是初犯还是再犯,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都终将逃不过正义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