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是陕西旬阳市某职业中等学校的一名班主任老师,他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通过微信小号多次向班上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发送不雅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约你开房洗澡”、“包养你”等内容,并以“给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和发送酒店位置等方式引诱学生与其发生性行为。学生们随后向学校女生工作部老师反映了这一情况,老师报警后,警方对马某某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马某某不服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对三名未成年人造成了性骚扰,侵害了她们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在校内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马某某的行为符合猥亵行为的违法特征,应予处罚。
法院指出,猥亵行为的本质在于性冒犯和性侮辱,即使没有实际的身体接触或隐私影像资料,也不影响其违法性质。马某某作为教师,理应为人师表,但他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且针对多名未成年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驳回了马某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