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今年初对一起猎枪误伤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游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案件发生在2024年9月,当时游某与同伴路某相约进山狩猎野猪,分头行动后游某误将路某当成野猪开枪射杀。
2024年9月的一天晚上,游某与路某电话商议前往远安县的山林狩猎野猪。两人到达一处河谷后,分别持枪沿河谷往上游步行约两公里,随后游某沿便道上山,路某继续沿河谷步行。约20分钟后,路某从另一便道上山与游某会合继续前行。行至两座山交界处,路某提出独自前往“大岩屋”附近狩猎,游某则在附近蹲守。
当晚11时许,游某听到山林中有类似野猪跑动的声音,将猎枪装弹上膛,用头灯照射并发出声响,发现一头野猪跑过,随即朝野猪方向瞄准并开枪,随后前往山林最窄处守候。游某折返检查猎物时未发现被击中痕迹,便下至便道。枪击后游某多次拨打路某电话,听到路某手机铃声在山林中响起,循声在一条冲击沟上方约10米远的山林斜坡处,发现倒地疑似身亡的路某。路某头朝山下、脚朝山上仰卧,脚上方约1米处有其持有的猎枪,头、面部及头部下方地上有血迹,头灯呈开启状态压在腰部下方。
游某发现路某后,先向远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谎称路某失足从山崖跌落,随后依次拨打其他电话并呼叫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后宣布路某已失去生命体征。司法鉴定显示,路某生前系被他人用霰弹枪远距离射击,左侧头面部中弹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游某供述当晚涉案地点仅自己响枪一声,现场勘验确认游某开枪位置距路某倒地处实际距离约25米。
法院认为,游某明知附近有其他狩猎者,未对周围环境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误将路某射杀致当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游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