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房产过户给女儿被儿子起诉。张老太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女儿小红名下,儿子小豪得知后表示不满,并拿出母亲曾向其出具的借款说明,声称与母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小豪因此将母亲和姐姐诉至法院,主张母亲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给姐姐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债权,要求撤销房产过户。
张老太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豪、女儿小红。2023年1月,张老太曾向小豪出具一份借款说明,载明欠小豪390万元,并签名注明日期。同年3月,张老太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小红名下。小豪对此不满,称母亲曾承诺补偿他在附近购房的损失并每月支付1.5万元补贴,但始终未兑现。他还提到,母亲每月资助小红子女生活费,却未同样给予他的子女;他曾为照顾母亲放弃出国机会。小豪最初主张这些未兑现的补偿构成390万元债务,后来又改称债权源于他向母亲银行转账共计428万元。
小豪将张老太、小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过户,恢复母亲为房屋所有权人。经小红申请,法院调取了张老太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张老太与小豪母子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张老太曾转账给小豪及其配偶360余万元,另外还支付250余万元帮助小豪购房;小豪向张老太转账总额共计4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豪提出的债权债务发生原因自相矛盾:先称源于照顾老人、就近购房等补偿,后又主张为实际转账所得。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小豪以履行赡养职责为由主张债权缺乏法律依据。虽然张老太账户收到了小豪转账的428万元,但她向小豪及其配偶转账总额远超过这一金额。此外,张老太账户在小豪工作单位的ATM机有多达三百多笔取款记录,还存在频繁的银证交易,其中多笔款项在收到小豪转账之后立即转入银证账户,赎回后又立即转给小豪,因此法院对该账户是否由张老太实际控制存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豪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下,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债权人撤销权产生需要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小豪将母亲对其生活的资助及自身赡养支出视为借贷,混淆了法定义务与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主张不能成立,更无从谈及债权人撤销权。
孝敬父母是人伦之始、众德之本。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该义务系法律强制性规定。日常生活中,父母出于关爱给予子女经济支持虽属常见,但子女不应视之为理所当然,更不得借故干涉父母自主处分个人财产,这不仅侵害老年人权益,也背离亲情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