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迟到早退被开 法院判了 公司规定不合理!一家公司规定,员工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3小时视为旷工1天。这规定是否合理呢?让我们看看法院的判决。
吴静于2015年7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5年9月期间,吴静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具体如下: - 9月2日16:27打卡离岗出门,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公司按旷工0.5天计; - 9月3日11:51打卡离岗出门,18:1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 9月9日上午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 9月10日多次擅自离岗,按旷工1天计; - 9月11日8:52离岗出门,11:44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 9月17日12:18离岗出门,16:3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 9月27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 9月28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2025年10月10日,公司向吴静发出告知函,指出其在2025年9月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考勤异常情况,已构成多次违纪。2025年10月14日,公司向吴静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2025年12月30日,吴静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未获支持。随后,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不能直接等同或相互替代。公司将迟到/早退1小时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超出了合理限度和一般认知,属于扩大化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同时,公司制度中“擅自离岗视为旷工”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区分离岗原因、时长及后果,不具备合理性。因此,公司解除行为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鉴于吴静原所在部门已撤销,劳动合同不具备恢复条件,故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旷工的本质是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制度将较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推定为旷工半日或一日,与客观事实不符,实质上排除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吴静2025年9月的缺勤时间尚未达到6天,而公司直接将其部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进而计算出其一个月内旷工六天,显然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若因个人紧急事宜需缺勤,应提前按照单位请假流程履行书面或线上请假手续,确保考勤记录规范,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具有合理性,还要符合法律法规。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审慎核查劳动者违纪事实,尊重劳动者权益,通过合规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