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报道,浙江杭州的小张找到记者爆料,说在这个月18号夜里的时候,她和未婚夫,他们到了一家按摩店按摩。
凌晨一点🕐️多回的家,到了凌晨三点🕒️多她洗漱完,躺在床上刷手机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的劳力士手表没有了。
她说,那块手表价值40多万,是贝嫂同款,也就是贝克汉姆妻子戴的同款。很多人买这个表投资,会增值,她也是投资才买的。
发现表丢了后,她赶紧赶回按摩店找,当时凌晨四点🕓️多,她让店家调取监控,发现她进去店按摩的时候,她还带着表。
确定表是带进按摩店了。
她告诉记者,这个表她买的时候是31万多,现在增值到了40多万,都可以查询到的。就是因为价值不菲,所以她必须要找到。
通过调取监控显示,她发现总共有5个人进入他们的包间,这五个人分别是她,还有她的未婚夫,以及三个工作人员。
三个工作人员,其中一个保洁人员,进出他们包间三次,她就重点询问了保洁人员。另外两个工作人员,是给他们两个按摩服务的人。
三个人都说没见过她的表。
她想起来,之所以把表摘下来,是因为技师说戴着表不方便,所以她就给摘下来了。等于是她把表放在了房间里的桌子上,忘记拿走了。
等到她返回来,她的手表就不见了。
包间里总共只有他们5个人,这个手表若是没有人拿,绝对不会没有的。但是,找了几个小时,都没有找到。
店家的回复是,他们报警了,还是等待警方调查后再说吧。毕竟这个表很小,若是装在什么地方带走,也不是没有可能。
他们认为表应该不会落在店里的。
毕竟小张是回家后,才发现手表没有的。若是在店里就发现手表没有了,这个可以确定就是在他们这里丢的。但是回家后发现没有了,这就不好说了。
小张认为,他们店里的进去屋里三次的保洁人员嫌疑大,这个保洁人员是一个19岁的服务生,虽然来的时间不长,但是,他们都培训过的。
自认为店里的店员的品德,都没问题,因为他们经常捡到东西,都会给客户保管起来,他们店里好几箱子,都是客户丢这里没领走的。
他们都给客户编号保存了,什么时候,那个包间丢的,只要客户来找,就能随时找出来拿走。
再就是小张丢的这个劳力士,是一个奢饰品,他们店里的服务员,尤其是做保洁的,都是农村来的,谁认识奢饰品。
这些服务员,捡到客人的钱时,就是捡到现金,也会上交。所以,他认为小张的手表,可能没有丢在店里。若是有的话,应该早就找出来了。
他们也偷偷检查过这三个进入客人房间里的人的东西,没有任何发现。
小张就觉得,她的手表就是丢在包间里了,就是被人拿走了。总共就是5个人进去的,她没有拿,她的未婚夫也没有拿。
不是另外三个是谁呢?
她还说她发现店里的监控,有半个小时缺失,认为可能有猫腻。不过,店老板说已经报案了,等到警方调查再说吧。
现在他们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没错,对方有责任。
网友看了这件事后,认为五个人都有可能,当然了小张的嫌疑最小。不过,小张的未婚夫,也是有可能是拿走手表的人。
五个人中,只有他们两个知道这个表价值不菲。甚至未婚夫的可能更大一些,当然了三个服务生,也是有嫌疑的。
至于说到底谁拿走了这个昂贵的表,就要等警方的调查了,相信这个表不会无缘无故丢的,肯定是有人藏起来了。
对于警方来说,他们想要找出小偷,还是不难的。等有了后续,记者还会跟踪报道。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涉事会所和技师需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小张的手表找不回来,那么按摩会所需要负责吗?如果需要负责,需要承。担哪部分责任呢?
从小张的回忆来看,如果是技师要求她拿下手表,那么从按摩开始,技师就应负担一部分的保管和提醒责任。
苏经理虽然出示了保管客人遗失物品的箱子和监控,但不能完全免除会所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会所有责任提醒客人保管好随身财物,并对客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负责。
小张和苏经理没有提到会所在包厢内是否在醒目位置有张贴保管好随身物品的告示,如会所有张贴醒目告示,那么可以适当减轻会所责任。
会所员工的行为也存在一定问题,安排服务人员检查客人的遗落物品,但服务员进出三次却没有看到任何遗留物品,且服务员只收走了餐食没有收走饮料,行为和口供也有前后矛盾的地方,证明会所服务员操作服务不规范。
凌晨6:00-6:30的监控丢失也证明了会所经营管理的重大缺失,会所可能需要对劳力士缺失承担一部分保管不当责任和管理不善责任。
此外,小张本人也需要对手表的丢失行为负上一定的责任。小张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价值40多万的手表出门,也应该对自己的财物起到保管责任。
现在小张需要尽力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协商、投诉或民事诉讼:
首先是手表的价值证据,比如自己的购买订单、支付记录、二级市场报价截图或曾经的鉴定报告等;接下来是小张在会所消费留下的记录和相关监控记录;最后是会所缺失关键性监控记录的说法和证明。
保全证据后,小张可以先与会所协商,如果苏经理和会所方面一直拒绝承担自身责任,小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或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