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公”起诉人贩子案一审宣判 判决赔偿并道歉!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3岁的儿子川川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将川川贩卖至广东省汕头市,并伪造了“送养协议”。2024年5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浩文在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以购买食物为诱饵,拐带包括川川在内的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加上之前的犯罪行为,王浩文在2001年至2014年间共计拐卖了14名儿童。
南充中院一审判决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其配偶胡某雄因其他拐卖儿童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雷武泽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两被告各赔偿寻亲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元,合计6元,并通过多家国家级及省级媒体公开道歉。2025年1月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同年4月,该案在南充市看守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浩文当庭道歉但未承认拐卖雷岳川,胡某雄则辩称自己未参与本案拐卖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虽仅象征性索赔1元,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相关司法解释限制,未予支持。胡某雄因未参与本案拐卖,不承担连带责任。赔礼道歉一项,因王浩文已当庭道歉并提交书面材料,视为已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王浩文向雷武泽及其妻子童某各赔偿2元(交通费、误工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浩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