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和小顾曾是一对甜蜜的情侣。交往期间,小布多次向小顾转账,金额从1000元到10000元不等,每次转账均备注“自愿赠与”。分手后,小布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顾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转账20万元。
小布认为这些转账基于结婚目的而产生,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已经分手,结婚条件无法实现,小顾应当返还。小顾则坚持这些转账是“自愿赠与”,属于小布自愿作出的无偿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明确了赠与的区别。最终,小顾同意返还小布7万元。法官解释,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日常消费支出或特殊节日转账(如七夕、情人节、生日等)、特殊含义转账(如520、888、1314等)通常认定为普通赠与,分手后不需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如果受赠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官提醒,在恋爱期间,双方经济往来应量力而行,不要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对于大额转账,需明确资金性质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爱情美好,但也需要保持理性,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情感表达和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