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事件发生在2025年3月26日晚8时许,李某在小区内遛狗时坐在石墩上休息,并将宠物犬约束在自己身边。这时,6岁的女童乐乐上前抚摸宠物犬,不幸被咬伤右手臂。
乐乐家长随后报警并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953.26元,其中李某已支付2300元。因其他费用协商未果,乐乐家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剩余医疗费3953.26元以及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0元。
李某辩称,自己的狗是用牵引绳牵着的,且约束在自己身边,没有威胁到行人安全。他认为乐乐主动挑逗宠物犬导致事故,因此对事故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若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尽管宠物犬被控制在李某身边,但乐乐作为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心理轻微抚摸宠物犬,她及其监护人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减轻李某的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乐乐请求赔偿医疗费及门诊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但驳回了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李某需向乐乐支付赔偿款379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