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法院宣布,该市法院两篇案例近日获评全省法院优秀案例奖项,其中一例为鄂城区法院审理的涉及“凶宅”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2025年10月,市民陈先生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王女士位于城区的一处房屋。合同中特别约定:“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陈先生通过贷款购房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2023年8月,陈先生意外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王女士母亲自缢身亡的事件。他认为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还55万元房款及中介费、税款,代偿剩余银行贷款。
王女士辩称,房屋质量无瑕疵,且合同中已写明无隐瞒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因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凶宅”的认知标准,可能对潜在购房者形成心理影响,进而影响交易意愿,出卖人对“凶宅”信息负有告知义务。本案中,王女士在签约时并未向陈先生如实告知其母于该房屋内自缢身亡的事实,反而在合同中承诺“无隐瞒”,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陈先生有权撤销合同,卖方应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并消除因合同产生的贷款债务。
法院最终裁定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合同和借款合同,判令王女士返还陈先生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并代为偿还贷款银行本息。
承办法官指出,“凶宅”信息不属于肉眼可见的房屋瑕疵,买方难以自行查证。卖方作为信息优势方和亲历者,对此类重要信息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信”。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影响交易意愿的关键因素,该信息足以影响买受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王女士在签约时隐瞒“凶宅”事实,已构成欺诈,依法应撤销相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