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主隐瞒凶宅被判返还购房款!9月7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凶宅”买卖纠纷典型案例。市民陈先生在购买房屋两年后,意外得知该房屋内曾发生前房主母亲自缢身亡的事件,遂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审理认定卖方王女士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构成欺诈,判决撤销相关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还55万元房款及中介费、税款,并代偿剩余银行贷款,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参照。
2025年10月,陈先生通过房产交易平台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5万元价格购买了其位于鄂州城区的一套住宅。合同中特别约定“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陈先生随后办理了贷款并完成房屋过户,正式入住。
2023年8月,陈先生在与邻居闲聊时偶然得知,2025年王女士的母亲曾在该房屋内自缢身亡,这一信息此前王女士从未提及。陈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骗,房屋因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已构成一般公众认知中的“凶宅”,不仅影响居住心理,也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多次与王女士协商无果后,陈先生于2024年向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要求王女士返还全部购房款、中介费、税款,并代为偿还剩余银行贷款。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房屋质量无任何瑕疵,且合同已明确“无隐瞒”,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她还提出,“凶宅”仅是民间说法,并非法律概念,不应作为合同撤销的依据。
鄂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内发生的自缢身亡事件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凶宅”的认知标准,该信息虽不影响房屋实际使用功能,但会对购房者心理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关系交易意愿和房屋价值,属于房屋买卖中的关键信息,出卖人负有主动告知义务。王女士作为房屋原所有权人,亲历家人在房屋内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却在签约时未如实告知,反而在合同中作出“无隐瞒”的承诺,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王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陈先生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合同及借款合同,判令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陈先生购房款55万元、中介费1.65万元、税款1.1万元,同时代为偿还陈先生尚未结清的银行贷款本息(截至判决作出之日约18万元),合计需返还及代偿金额超过75万元。
承办法官强调,“凶宅”信息具有隐蔽性,购房者难以通过常规查验发现,卖方作为信息优势方,必须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即便合同中约定“买方已知悉所有情况”,若卖方实际存在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仍不能免除责任,此举旨在维护房地产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死亡事件的房屋都会被认定为“凶宅”。此前上海崇明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购房者施某签约后得知房屋装修期间,曾有装修工人在院子内晕倒后送医不治身亡,遂以“买到凶宅”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工人死亡地点在房屋外,且系自身疾病导致,不符合“凶宅”的核心特征(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最终未认定房屋为“凶宅”。但因施某签约前曾主动询问房屋是否“出过事”,卖方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导致施某产生重大误解,法院仍判决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两起案例对比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凶宅”的认定有明确边界:核心在于“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等)。若死亡事件发生在房屋外,或因正常疾病死亡,则通常不认定为“凶宅”。但无论是否构成“凶宅”,若购房者在签约前明确询问相关情况,卖方均有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可能因“重大误解”或“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鄂州案例的判决,为购房者和售房者均敲响警钟。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买二手房时,需通过三方面降低风险:一是签约前主动向卖方、中介及小区物业、邻居询问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必要时可要求卖方出具书面承诺;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房屋为凶宅,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返还房款并支付20%违约金)”,通过条款设计强化约束;三是可委托专业机构查询房屋历史记录,部分城市已开通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平台,可辅助了解房屋过往是否涉及重大纠纷。
对于售房者及中介机构,需认识到隐瞒“凶宅”信息不仅违背诚信,还需承担法律后果。即使房屋未被认定为“凶宅”,若存在可能影响购房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信息(如房屋曾发生火灾、漏水等),也应如实告知,避免因“重大误解”引发合同纠纷。
此案作为湖北省法院优秀案例公布,再次凸显司法机关对房地产交易中诚信原则的重视,也为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房屋买卖这类标的额大、关乎民生的交易中,唯有双方秉持诚信,才能有效减少纠纷,维护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