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从安某处购买了一套位于新市街的房屋,成交价为42万元。加上佣金、过户费等费用,龙某总共支付了44.5万元。多年后,龙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首任房主被杀害后尸体被藏在浴缸内近20天才被发现。龙某要求安某退还因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恶性案件导致他多支付的21万元购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由于安某拒绝协商,龙某将她起诉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安某辩称自己对房屋是否为“凶宅”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她通过胞兄购买该房屋时并未被告知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2017年出售房屋时,她委托姐夫吴某办理交易事宜,且成交价格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及当时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法院判决安某向龙某返还12万元购房款,但驳回了龙某关于精神损失费及其他超出部分的请求。此外,法院认为此案争议对象为房屋,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侵害权益的对象主体,因此不支持龙某的精神损失赔偿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某返还购房款12万元,并分担部分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