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位女老板朱某某经营一家公司,她看上了刚入职的年轻已婚男下属何某。两人在工作交往中逐渐建立了感情,并计划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为了与何某结婚,朱某某向何某的原配妻子陈某转账3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等费用。
然而,朱某某与何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觉得不合适便决定分手。随后,朱某某起诉何某及其前妻陈某,要求返还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这笔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赠与,判决陈某需返还这笔钱。
陈某与何某对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她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而是代何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基于朱某某的给付动机和完成给付后的主张,认为其有违公序良俗且悖于诚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