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国家宗教事务局近日正式发布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在网络上的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的良好秩序。该文件依据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
《行为规范》共18条,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网络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使用网络时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需符合社会公德和教规戒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此外,还强调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对于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或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的情况,《行为规范》指出需要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相应证书供核验。若要在『互联网』上进行讲经讲道或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则必须通过已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特定平台来进行。
《行为规范》还特别禁止了一些不当行为,如利用网络自我炒作、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传播极端思想、宣扬异端邪说以及借教敛财等。同时也明确禁止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思想或组织其参加涉宗教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或制造谣言;禁止通过直播等方式传教;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播违法信息等。
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提出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严重者可能面临暂停主持教务活动甚至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等处罚措施。如果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用户违规,则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直至关闭账号。最后,《行为规范》同样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中国境内的网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