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 法律适用争议引发关注!9月16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了一起涉及55岁农妇杨宝花因“辱骂”法官被罚款10万元的案件。报道肯定了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免受辱骂的权利,但法律人士认为法院的处罚决定存在法律依据问题。他们指出,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罚款金额过高,并且不应同时使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
事件经过是这样的:2023年,杨某的丈夫被同村村民孙某某用羊角锤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25年6月,临沂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杨某认为判罚过轻,到法院执行大厅找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杨某承认自己当时情绪激动,嗓门大,扰乱了治安,并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当天侮辱或谩骂了法官。随后,杨某被法警带走,并收到了法院的罚款10万元和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书。
针对这一处罚决定,法律学者和律师认为其中引用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能适用错误。该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可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然而,杨某的行为发生在案件一审结束后,她在法院大厅找法官理论,这是否属于扰乱法庭秩序值得商榷。此外,罚款金额高达10万元也与法条规定不符。
杨某在拘留结束后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但因超过规定期限而未被受理。尽管如此,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仍有权利继续向上级反映或申请法院主动纠错。
此事件提醒人们不要盲目相信盖有公章的处罚决定书,应仔细查看其中的法律依据,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救济措施。此外,到国家机关办事时,尤其是反映问题时,要注意言行举止,避免被认定为扰乱秩序。正确的做法是,对案件处理有质疑时,应找准问题所在,利用法官判后答疑的机会要求解释,必要时向上级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