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顺便带同事一程,出门免费捎朋友一段,这大概是每位司机都曾做过的事情。免费搭载体现了友情,但如果途中遭遇事故,损失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王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前往武汉,顺路免费搭载了张某。行车途中,由于王某不当驾驶,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导致张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治疗结束后,张某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被拒,遂诉至张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允许张某无偿搭乘,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驾驶员应当尽最大谨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王某虽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王某系免费无偿搭载张某,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7万余元。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该案现已生效。
“好意同乘”是亲朋好友间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既不鼓励“忘恩负义”,也不纵容“好心办坏事”后的责任逃避。提醒大家:
- 驾驶人应注意谨慎驾驶,方向盘上系着安全义务。 - 同乘人需理性主张权利,树立“好意同乘”并非“免费乘车险”的观念,不能忽视驾驶人的过错程度。 - 为防范风险,驾驶人可提前提醒同乘人系好安全带,明确告知行车风险;同乘人也应主动关注行车安全,发现违规驾驶时应及时提醒,共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