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海参鱼胶超500万公斤三人获刑 偷逃税额超6亿。两名主犯组织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330余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合计3.99余亿元;另一名主犯组织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174余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03余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二审裁定书揭示了这起跨国走私案的细节:涉案人员在中国香港揽收客户交付的海参、鱼胶等海产品货物后运至冻库,海运至越南、泰国等地后,委托他人在广西、云南等边境口岸通过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将海产品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
三名主犯共计走私了500余万公斤海产品,偷逃应缴税额合计超过6亿元。最终,三人被判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区某甲获刑15年,被处罚金人民币2.5亿元。区某乙获刑6年,被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罗某获刑11年,被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此外,被告人农某参与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102余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1.05亿余元。
裁定书显示,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区某乙等人成立某公司,从事海产品货物进出口、运输等业务。2017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区某甲、区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承揽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等客户的海产品货物后,委托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伪报边民贸易、海上偷运的方式,将上述货物非法走私入境。在此期间,他们以每公斤15元至85元不等的通关价格,在香港揽收客户交付的海产品货物后运至冻库,随后组织人员对货物进行数量统计、编号、装柜,并海运至越南、泰国等地交付“货运代理”,同时提供收货人信息。随后,他们在广西布局、那花以及云南金水河、勐龙等边境口岸,通过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将海产品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区某甲、区某乙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区某甲、区某乙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罗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农某等人系从犯。被告人区某乙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且被告人区某乙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廖某甲、白某甲、舒某甲、舒某乙预缴部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被羁押期间通过亲属动员他人投案,被告人林某甲动员并陪同他人投案,均有立功表现,且二被告人均自愿预缴罚金、补缴税款,均予从轻处罚。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除了被判刑的区某甲、区某乙、罗某三主犯,其余14人也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获刑。判决后,区某甲、罗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