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撤销卖360元过期茶罚5万决定 小过重罚被纠正。9月28日,江苏高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一家酒业公司因销售一盒过期4个多月的白茶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该白茶售价360元,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消费者王某购买后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市场监管局调查后立案,并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酒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酒业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某区政府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酒业公司涉案茶叶数量较少,且系初次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尽管市场监管局已从轻处罚,但5万元罚款仍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存在“小过重罚”情形。因此,某区政府决定撤销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另一起案例涉及一家红木家具公司。2025年11月9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经营的“红木工厂直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将普通实木家具以国标红木家具名义销售。经检验,94套家具中仅3套合格,其余91套为非红木家具,实际用材价格远低于所标识材质,涉案货值金额达528万余元。市场监管局经过听证等程序,认定该公司构成以假充真,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案涉91套家具,并处罚款280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还有一起案例涉及快递公司。2023年6月1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及其共同成立的快递总公司涉嫌串通操纵快递揽件价格。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于2024年2月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这些公司的行为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决定对每家公司罚款15万元,总计罚款90万元。快递总公司及甲、乙、丙三家快递公司不服,在复议机关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甲、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认为,这些公司主观上存在串通故意,行为表现上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操纵价格,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情形。鉴于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市场监管局从轻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地撤销卖360元过期茶罚5万决定 小过重罚被纠正。